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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犯罪新型態-以破解悠遊卡犯罪為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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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時代的來臨,資訊科技已深入民眾的日常生活,吾人未知的未來,電腦犯罪之方式或技術,已可預見將繼續有所創新或演變,新興的電腦犯罪造成之危害與影響,已迥異於傳統犯罪。悠遊卡於民國98年1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並經總統公告施行,賦予悠遊卡小額消費法源,已成為現今國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電子支付工具。悠遊卡是非接觸式的智慧卡,所使用的傳輸技術為RFID「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中文稱為「無線射頻識別系統」,此技術被譽為本世紀最重要的前十大技術之一。悠遊卡之智慧卡內含有資料儲存及計算功能IC晶片,且在可保存資料之EEPROM 記憶體,儲存悠遊卡之儲值金額,是悠遊卡具有財產價值,自會成為有心人士偽造及變造之標的。本論文所舉之破解悠遊卡犯罪之電腦犯罪實務案例,該案例之行為人以科技之手法破解悠遊卡儲值餘額之電磁紀錄之加密方法,成功竄改悠遊卡儲值金額之電磁紀錄,則此犯罪事實與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關係為何?又竄改完成之悠遊卡,是否即已取得該儲值金額之電磁紀錄之財產權?其至便利商店消費取得商品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電腦詐欺罪條文?再悠遊卡於民國98年1月23 日經立法院通過公佈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後,使原先僅為交通票證之悠遊卡,成為具有小額消費功能之電子票證,而受該條例之規範;然此破解悠遊卡之犯罪案例,所竄改的是悠遊卡內的電磁紀錄,並未變更悠遊卡的外觀;參以悠遊卡採用之RFID技術原理,乃免接觸式之自動識別技術,其讀取不受尺寸大小之限制,亦無須拘泥於卡片之形式,則此時是否構成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30條第1 項之偽造、變造電子票證罪?是本論文期能在充分結合科技及法律之概念下,從了解本案犯罪之科技背景及手法,至深入探討現行法有關電腦犯罪、電腦詐欺之規範及刑法上之偽造、變造等相關罪責之構成要件,以強調電腦犯罪議題在我國實務界之重要性並提供參考。期待我國實務界於承辦具體案件時能兼顧刑法體系之思維,並能完善考量日新月異科技下之新型態電腦犯罪,充分結合科技及法律,抱持與科技接軌之開放態度,妥當正確適用電腦犯罪及電腦詐欺之相關法律,而得以落實國內電腦網路空間秩序之保護,建構以有效防制電腦犯罪為理想與目標之資訊社會。

資料來源: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54340874747919746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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