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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警察偵查電腦犯罪規範之研究The study o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regulation of computer crime for police in Taiwan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162

隨著資訊科技發展,電腦網路已成為人類新興傳播工具,犯罪者利用高科技犯罪具高度隱匿、無國界、高智慧等特性從事犯罪。因此,警政署為因應犯罪型態的複雜化及多變化,應儘速制定合宜我國之「警察偵查電腦犯罪規範」,以供電腦犯罪偵查人員在偵查電腦犯罪案件時有所遵循,進而有效提升犯罪偵查機關之破案率與司法機關之定罪率。 本研究係採質性訪談法及量性問卷調查法等研究方法。首先,以現行「警察偵查犯罪規範」第四章第十七節電腦犯罪案件之處理章節為藍本,參酌國外偵查電腦犯罪文獻,並研擬「警察偵查電腦犯罪規範(草案)」;其次,訪談專家、學者及電腦犯罪偵查人員,修正草案內容,並提出「警察偵查電腦犯罪規範(芻議)」;最後,採前導性研究,依據芻議內容設計問卷,並進行問卷調查,以瞭解臺北地區警察機關電腦犯罪偵查人員對芻議內容之執行概況。 有關本研究重要發現及結論如下: 一、提出我國「警察偵查電腦犯罪規範(芻議)」 本研究提出我國「警察偵查電腦犯罪規範(芻議)」,供日後警政署制定規範之參考。芻議內容分六大構面,共十九條,分別為壹、「總則」:第一條規範制定目的、第二條規範制定依據、第三條電腦犯罪定義、第四條偵辦機關、第五條補充規定;貳、「偵查準備」:第六條偵查前置作業注意事項;參、「現場處理」:第七條現場保全注意事項、第八條現場初步調查訪問、第九條現場採證注意事項、第十條現場記錄注意事項、第十一條受搜索人在場、第十二條搜索程序注意事項、第十三條扣押程序注意事項、第十四條製作相關文件;肆、「包裝、運送及保存扣押物」:第十五條包裝、運送及保存扣押物注意事項;伍、「電腦鑑識」:第十六條鑑識程序注意事項、第十七條審查鑑識結果注意事項、第十八條撰寫鑑識報告注意事項;陸、「法庭呈現證據」:第十九條法庭呈現證據注意事項。 二、「警察偵查電腦犯罪規範(芻議)」之執行概況 本研究問卷調查發現,臺北地區警察機關電腦犯罪偵查人員對「警察機關偵查電腦犯罪(芻議)」內容,未落實執行項目如「記錄人員進出現場時間」、「檢查刪除或破壞電腦證據之遠端遙控設備」、「採集其他與案情關連之指紋、生物跡證等」、「建立證據監督保管鏈」、「選擇適合扣押物大小之紙箱,並完整包裝、封緘扣押物」、「直立式包裝,並註明此面朝上、遠離磁源等字樣」、「使用專業鑑識報告格式書寫」、「鑑識報告內容,含機關名稱、報告人、報告日期、報告人簽署、案由、鑑識項目、識識方法、鑑識結果、鑑識人簽署等」。本研究建議警政署應針對上述項目,深入瞭解未落實執行之原因,並改善之。

資料來源:https://ndltd.ncl.edu.tw/cgi-bin/gs32/gsweb.cgi?o=dnclcdr&s=id=%22095CPU05396007%22.&searchmode=bas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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