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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法猥褻概念中的性道德規制:以強制猥褻罪、公然猥褻罪與散布猥褻物品罪為核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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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9年我國刑法修法增訂性自主罪章,正式宣告性自主法益為我國刑法所保障的法益之一。然而潛藏在我國司法判決系統的性道德規制並未消失,相反地,藉著資本主義的發展以及性自主脈絡的保護外殼,性道德以一種更難以發覺的方式持續存在著。此種現象在一般性犯罪是如此,在猥褻犯罪的相關定義與判斷中更是如此。

    本文首先以強制猥褻罪、公然猥褻罪與散布猥褻罪的實務判決出發,找出性自主保護的下的矛盾,以此開啟本文的問題意識。之後並以女性主義與後結構主義的論述,根本的質疑性自主是否存在。本文基本上認為,並不存在一個先驗的主體性,性別、性取向等都是藉由身體的「展演」來進行實踐的。也就是說,性自主僅取決於個人的行動。在此種前提底下,性自主不會是一種主張,也不會有個普世皆然的標準。而我國刑法如想將性自主普世化,無疑是一種虛妄。

    然而如果性自主罪章所保障的不是性自主,那為何存在?本文藉由傅科的論述以及資本主義的勞動邏輯論述,認為「性」,尤其是「猥褻」,在規訓和消費兩種作用力下被界定、被刺激,從而達到治理的目的。但為了此種治理的目的卻可能創造出許多的問題,例如可能會僵化人們對於性的想像、使此種原本保障個人的法律轉變為對於性少數與性弱勢族群的侵害。因此本文最終希望可以從法律解釋或是立法的方式,達成「去性化」的目的。或至少能使眾人對此問題有更多的警醒。

資料來源: http://www.airitilibrary.com/Publication/alDetailedMesh1?DocID=U0001-05082017101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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