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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市場「不法炒作」操縱股價犯罪行為主觀構成要件意圖認定之探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1006

中文摘要

 

股票不同於一般商品市場,主要係股價認定包含投資人主觀認知之因素,且此比例顯較其他商品為重,若僅以所謂以人為方式使股價脫離正常價值作為操縱行為之內涵,首先必遭遇何謂證券應有價值之難題,股市之分析非但指基本分析、技術分析,甚或投機因素均須合併評估,再者,因投資人主觀認定各有不同,如何在法律層面區別屬於「操縱性質之買賣」以及「非屬操縱性之買賣」甚難解決,因之所謂以人為方式影響股價自然形成,雖係操縱行為本質之一,惟仍難涵跨操縱之全部概念,此種矛盾,使得操縱行為之規範在實務運作上顯得模糊而且難解。
筆者認為在現行證交法規範上,影響證券不法交易查處績效最大者,係意圖等主觀要件之規範,因為犯罪事實必需依證據認定,意圖乃主觀之動機,其認定相當困難,證券不法交易如以意圖為成立要件之一,對於長年累月處於一般刑事案件之法官或檢察官而言,於決定起訴或判決有罪時,無形之心理阻礙甚大,因此,如何明確界定其概念及認定法則,實為目前加強不法交易查處而必須盡力解決之嚴肅課題之一;尤以證券交易法上之犯罪行為,性質上為經濟犯罪之類型,經濟犯罪之犯罪構成要件,特別是故意、意圖等主觀構成要件之認定,較具客觀化色彩,與刑法上一般犯罪之此類概念,不盡相同,為免司法及證券主管機關認知之差異,從經濟犯罪原理,於證券交易法令上宜明確界定此類概念,以為適用之明確依據,誠屬重要。因之本研究主要係以刑法之犯罪理論基礎,檢視證交法第一五五條操縱行為犯罪主觀構成要件,並與各級法院判決進行比較分析,期能引導出新的立法架構,建立合乎刑法理論之刑事制裁規範,對我資本市場提供一個妥適之發展環境。

 

資料來源:

法源法律網

https://goo.gl/UBbT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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