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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犯罪之研究 Research of Agriculture Financial Crime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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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農業金融法遂於2003年7月10日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臨時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由總統於同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200134520號令公布之。從此展開農業金融新紀元,且就我國金融監理管理機制由原先一元化明確分成二元化,行政院金融管理暨監理委員會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分別一般金融及農業金融的中央主管機關,故依農業金融法,對農業金庫及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有專屬明確管理暨監督的法律適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設農業金融局負責農業金融管理及監督 ,確立農業金融機構整體架構。由於農業金融法相較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用合作社法,可為我國金融法規新秀,惟大量準用銀行法,似有老酒新瓶之態。
   然農業金融法確較其他金融法規範複雜,所規範農業金融機構規模歷史不同且成立體制亦不相同,歷經二次修法後 ,對日趨複雜的金融犯罪的防制對策及態樣,現行的農業金融法並無異動,實為可惜,故本文就目前常見的金融犯罪類型,參酌學者、實務見解,對檢討農業金融法針對金融犯罪應用合宜性,提出建議如組織面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增設檢查單位,以符監管一元化。業務面建議放款額度達一定金額,其所徵之擔保品應委託不動產鑑價師辦理估價。管理面建議強化內部稽核位階並強制委託會計師進行內部控制之審查。責任面則建議為降低特別詐欺罪構成要件門檻、增列「財團法人全國農漁業及金融資訊中心」為農業金融法第38條保護客體,俾使未來再次修法上之參考。
關鍵字:金融犯罪、農業金融法、農業金庫、信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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