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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兩極化刑事政策下探討我國假釋制度之現況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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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制度(Parole System)乃附條件予以提早釋放之制度,國家基於促進受刑人接受矯正處遇,鼓勵其更生,重新再社會化,進而達預防再犯之目的,於一定條件下,准予受刑人提早出監之刑事上對策。 假釋制度之良窳,可供為評估刑事政策優劣之重要參考指標,更是矯正成效之試金石,足見假釋制度設計完善與否及其執行是否確實,不僅攸關矯正目的能否達成,且與社會治安息息相關。綜觀我國假釋制度之演進與發展,往往深受我國刑事政策走向之影響而有所變革,尤以2005年在法務部標榜「兩極化刑事政策」之口號下,我國刑法有關假釋要件規定有了大幅度之修正,更顯見對假釋制度之重視。本研究嘗試用歷史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文獻分析法及比較法等研究方法去探討及檢視我國相關假釋要件,並檢視假釋程序有無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救濟之途徑。 而在假釋救濟方面,在修法未為周全之前,若受刑人不服第一階段監獄內假釋審查決定,得提出聲明異議;不服第二階段法務部的假釋審查決定,得依訴願法相關規定提起訴願,俟受刑人在經過聲明異議及訴願等相關流程後再提起行政訴訟,惟考量到基於法的一致性及法院的資源配置,建議立法者應盡速修法,明定劃分歸由辦理刑事案件之普通法院審理之。再者,為配合將來修法將受刑人不服不予假釋決定之救濟管道,修正為向監獄所在地法院聲明異議,考量地方法院之初任法官勢難避免面臨相關案件之審理,是宜由法務部視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之修法期程,適時建請司法官訓練委員會審酌,將犯罪學、矯正實務等審理假釋案件所必備之知能學科,一併納入相關訓練課程規劃,以預為因應,如此一來,受刑人之假釋權利即能受更周全之保障。 無論如何,假釋制度確實有其存在之必要性及正面功能,且於矯正工作上扮演著極重要之角色,殊值吾人深入探討與研究瞭解我國假釋制度於兩極化之刑事政策下之演變情形及現行假釋制度運作之現況,本文就「兩極化刑事政策」下之現行假釋制度相關之規定及實務運作上之爭議與困境加以檢視、探討,並提出結論與建議,俾以為假釋制度研究者之參考,並希冀做為立法者於我國假釋制度未來之發展走向及修法之參考。

資料來源: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6066216488273088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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