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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來台灣毒品刑事政策變遷之研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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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從1730年開始,清朝政府正式將販運鴉片加以犯罪化,開始以刑罰打擊毒品犯罪。從1730年迄2006年,共經歷276年,我國毒品刑事政策歷經不同之統治政府及年代,產生不同之變化(流變)。在民國87年(1998年)5月以後,我國將肅清煙毒條例修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毒品犯確認其具有雙重身分,一為犯罪人,另一為病犯,毒品刑事政策改為除刑不除罪,開啟我國反毒之另外一個新紀元。 在台灣毒品刑事政策內涵部份,本研究計分為4個時期:清朝治台時期(1839年至1895年)、日據時代(1895年至1945年)、(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時期(1945年至1998年)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時期 (1998年至2006年)。在清朝治台時期,可再分為2個重要之階段,於1839年至1862年之間,清朝採純正犯罪觀之鴉片刑事政策。1862年至1895年之間,因台灣於1862年正式開港,鴉片成為合法化之商品,販運、持有及施用鴉片成為合法化之活動。在日據時期,亦可再分為2個重要之階段,於1895年至1930年之間,台灣總督府原則上採取純正犯罪觀之鴉片刑事政策,例外採取特許吸食鴉片之政策。1930年至1945年之間,台灣總督府之鴉片刑事政策,採取結合犯罪觀及醫療疾病觀的綜合性觀點。在(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時期,毒品刑事政策是以犯罪觀為主,輔以醫療化之觀點(醫療戒治之角色係為配角)。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時期,毒品刑事政策是同時兼具犯罪觀及醫療化之觀點。 從本論文之文獻資料,可發現百年來台灣毒品之刑事政策,是具有高度的變動性,並非一成不變。此種之變動,包括:1、影響毒品刑事政策之政治、經濟及其他因素具有變化性;2、毒品種類之變化,從清朝治台及日據台灣時期之單一鴉片流變至當今約270餘種毒品(其中,包括第1至第4級毒品);3、毒品刑事政策具有流變性;4、刑罰手段具有流動性;5、毒品戒治處遇具有變動性,1830年至2005年之間,以毒品戒治處遇為主,2005年以後,毒品戒治處遇流變至毒品減害計畫及「緩起訴毒品病患減害替代療法」計畫;6、不同毒品犯罪種類採取不同刑罰措施具有變化性。 有關台灣於不同時期之毒品刑事政策,所產生之實際結果(成效)部分,本研究配合台灣於不同時期所推展毒品刑事政策之內涵,計分為4個時期:清朝治台時期(1839年至1895年)、日據時代(1895年至1945年)、(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時期(1945年至1998年)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時期 (1998年至2006年),並檢定上開4個時期之實際結果。在清朝治台時期,於1862年台灣同意及開放外商進口鴉片,因鴉片貿易合法化,造成台灣施用毒品盛行率偏高。日據台灣時期,施用毒品盛行率大約控制於5%到6%以下,尚屬在執法機關能控制的範圍之內。政府遷台後迄今對於此一問題的努力與貢獻,業已使台灣毒品盛行率控制在3%以下,故從1949年至2006年,政府及民間過去之努力與付出,是相當值得積極肯定及讚賞。 根據前揭之研究發現,本研究建議如下: (一)宜同時運用刑罰與醫療手段抗制施用毒品之犯罪行為 (二)強化新興毒品管控及建立毒品先驅化學品之管制專法 (三)政府公權力針對行為人之毒品成癮性部分,宜提早加以行政介入及處置,強制行為人接受毒品成癮性之戒治。 (四)對於毒品戒治工作似可結合及引進情緒(感性)智慧修復式正義之精神與作法。

資料來源: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5457423829500738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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