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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賭博犯罪形成過程及賭博罪刑事政策之研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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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人口數,自民國七十五年起,均居各類型犯罪之首,犯罪率亦僅次於竊盜及煙毒;而且自民國八十年以來賭博犯罪的起訴率都在百分之八十六以上。此外,「引進觀光賭場」以及賭博犯罪除罪化、合法化等議題,近年來不斷的被提起。因此,對賭博行為在刑事政策等相關層面上的探討,有其必要性。 本研究在職業賭博犯罪形成過程部分,以文件分析法、半結構性訪談法及深度訪談法蒐集資料,並以紮根理論研究法為資料分析策略。前導性訪談部份,訪談偵辦賭博案件有豐富經驗的警察人員,及曾開設武賭職業賭場的民眾。職業賭客部份,則針對「賭豬型」及「玩賭型」職業賭客進行深度訪談。在賭博罪的刑事政策層面上,本研究採取狹義刑事政策的觀點,進行哲理、學理、論理、法益、效益及民眾的感受等面向的探討;並對大陸港澳地區、日本、德國、英國、美國及澳大利亞等國家的賭博刑事政策進行比較分析。 研究發現職業賭客可分為「賭豬型」及「玩賭型」兩種。「賭豬型」賭博時較強調情緒上的滿足,「玩賭型」職業賭客賭博的目的比較工具性,以賭博獲利為最高原則。職業賭客是具有「低互賴人口特性」及「低自控心理特質」的民眾,在成長過程中,接觸到特定的環境,加上被賭博的特色所吸引,逐漸走入參與賭博犯罪的生涯。成長過程中的重大生活事件,也是促發職業賭客進入賭博犯罪生涯的重要成因。賭博犯罪的形成過程及影響階段,大致可區分為「潛因期」、「深化期」及「固著期」等三個階段。形成過程又可以劃分為「原生家庭生活」、「學校生涯」、「初入社會」及「行為深化」等四個時期。職業賭客接觸及學習賭博的機會,大都產生在15~25歲的低互賴年齡時期。而且賭客對自己參與賭博犯罪活動沒有犯罪意識。他們是沒有進取心,對社會不會有太大貢獻的人;但對社會也不會造成太大的危害。他們參與賭博犯罪所造成的影響,多是屬於個體的層次,很少會影響到社會層面。由法理的探討中,發現賭博並無嚴重侵害到任何法益。而由刑法謙抑思想及可罰的違法性等相關刑事政策的觀點來看,國家對賭博應該節制其刑罰權的使用。從各國刑事政策的比較中,發現西方國家對賭博採取較寬容的態度,已開發國家也較傾向於將賭博行為合法化;世界的潮流有將賭博合法化的「骨牌效應」。 建議賭博行為的防處可以分為三個層次進行。第一層次是針對潛因期及一般社會大眾的初級預防工作。第二層次則是針對深化期,避免民眾接觸及深化賭博行為。第三層次是針對固著期,著重在賭博行為的社會反應層次。建議單純賭博行為除罪化;開設職業賭場者,由刑法予以嚴格處罰;而病態性賭客,給予適當的輔導及治療。建議政府可以逐步的合法化單純的賭博行為,但也應設立立場超然的機構或委員會,對賭博遊戲進行嚴謹的規劃,嚴格的管理。

關鍵字:賭博犯罪、職業賭客、刑事政策、法益、紮根理論

資料來源: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31594926282850889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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