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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社區處遇談我國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以高雄地區為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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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在兩極化刑事政策下,「社區處遇」已經是未來的趨勢,因此,「社區處遇」在刑罰之執行上,日益扮演著重要之角色。許多專家學者認為,社區處遇具有良好理論基礎,對於減少再犯及促使犯罪人改善的需求上有卓越的貢獻,同時,成本較低廉,亦可減少部分機構性處遇之負面效果。雖然「社區處遇」有這樣好的優點,但我國在運用「社區處遇」的步調確實要比歐美國家要晚許多。然本文從「社會勞動制度」來探討我國「社區處遇」未來的發展,現以高雄地區執行易服社會勞動為例,透過文獻研究、實務工作者的訪談、執行社會勞動的統計數字及社會勞動制度相關人員的問卷分析,以瞭解「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在執行上的問題,進而對我國「社會勞動制度」提出建言。由於國家的資源有限,民間的資源無窮,政府以公私協力夥伴關係的概念,建構出完整且有效益的「社區處遇」,易服社會勞動制度是社區處遇中一環,對於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在執行過程中所發生的問題,包括瞭解執行機構在刑罰執行與教化受刑人之間應如何區分?政府是否應與執行機構簽定委任契約或明定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易服社會勞動」係刑罰之執行,執行社會勞動機構及觀護佐理員的法律定位為何?這些都是本文所要探討的問題,據此對於爾後國家在推動社區處遇時,應思考與社區建立夥伴關係,讓政府與社區能共享資源,在平等互惠原則下,「社區處遇」才能發揮預防犯罪及矯正教化之功能,創造國家、社區及犯罪人三贏的局面,以達「刑之無刑」之目的。

資料來源: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6963620685283020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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