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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拔牙後?監聽權回歸法院後對偵查作為之影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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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自2007年12月11日施行,將偵查階段的通訊監察書,改由法官核發,落實了人權保障理念,無疑也衝擊了偵查實務運作,通訊監察核准率大幅下降是不爭的事實,面對這把猶如雙面刃的利器,嚴加看管落實了人權保障,惟制度上也必然對於偵查人員發生了制約效果,此乃法治國家依法行政的必然結果。 立法院復於2014年1月14日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聲請監聽之條件及程序更趨嚴謹,使人權保障更加完善,惟部分修正內容將造成實務執行困難,甚或損害當事人權益,且對社會治安造成嚴重衝擊,將使執法人員無所適從,立法機關對我國通訊監察刑事政策的改變,造成司法天秤的傾斜引發眾多議論。 依據最高法院檢察署統計資料顯示,2013年4月1日至9月30日法院核准的監聽案件,61.8%是毒品案,12.38%是貪污案,二類案件共佔74.18%,超過所有監聽案件的七成四。因調查局向來為我國偵辦毒品及貪污案之主要執法機關,故本研究採深度訪談方式,選取全國各地4位資深檢察官及8位資深調查官,深入訪談渠等對監聽權回歸法院後的認知、困境與建議。 研究發現,受訪者認為目前運用監聽之「阻力」共有五項:「法律要件過嚴」、「聲請程序繁瑣」、「法官缺乏偵查思維」、「法官標準不一」以及「核准線數限制」等。監聽權回歸法院後,猶如老虎拔牙已然拔除了蛀牙,做到了「消除監聽的浮濫」、「確立人權保障」及「嚴守程序正義」,但對比「限制通聯調取」、「壓縮偵查能量」、「違反衡平原則」及「被動偵查怠惰」卻有不良的影響,可說是老虎拔牙後卻誤拔除了好牙。 本研究最後分別就法律、執行及教育三大層面提出監聽制度改革之建議方向,期能在人權保障與重大案件偵辦中找到一個平衡點。

資料來源: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54383243474157724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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