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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案件處理流程中對犯罪被害人保護作為之實證研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685
本研究範圍聚焦在「警察」在案件處理流程中對犯罪被害人之「共通性保護」上,不論是一般案類或特殊案類(如家暴、性侵),都會經歷一段警察之共通性保護過程。為了細緻討論,本研究大致從應然面、實然面、其間之落差與補強著手。在探討警察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之前,本研究先從文獻理論中建構出「警察在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之角色」(應然面),包括需求定位者、流程化保護者、真相與尊嚴回復者。同時參酌先進國家日本之做法,以形成前置指標。 接著,探討警察在案件處理流程中對犯罪被害人保護之作為為何(實然面),為方便探究,由文獻資料歸納出警察在案件處理流程上,可區分成抵達現場與受理報案、調查階段、逮捕嫌犯、移送與後續三大階段,各階段又可區分為各種細項作為。為了解各階段、作為警察之現況、困境(應然面與實然面之落差),本研究深入訪談4位派出所員警與4位偵查隊偵查佐。研究發現為,警察對犯罪被害人需求之定位上,被害人之需求確實有個異性、警察僅從互動中揣摩被害人需求;抵達現場與受理報案階段上,警力無法24小時或跨轄保護被害人、案數壓力導致吃案、全程錄音錄影不一定落實、受理報案環境冷漠且無隱私、員警欠缺轉介概念等;調查階段上,被害人答發所問時警察可能情緒失控、慰問制度各地不一等;逮捕嫌犯、移送與後續階段上,逮捕犯嫌時通知被害人恐妨害偵查秘密、移送時通常不主動告知被害人、被害人滿意度對員警影響不大等。 為了彌補應然面與實然面之落差,本研究提出之建議,可分成整體政策面與流程面。整體政策面如建立以敬意與理解為核心之主流政策、研擬以被害人回中心之刑案處理SOP(如附錄三)、先順應時勢整全婦幼保護組織後再轉化為被害人支援要員、運用警專情境教學中心演練被害人保護SOP等。流程面如設計電子化調查表(如附錄二)定位被害人需求並透過現有平台轉介、參考日本禁止令之使用並跨轄共同保護被害人、破除案數迷失並引入其他客觀數據、受理報案區增設隔板並做簡易溫馨布置、社工進駐繁重派出所、耐心引導被害人並給予最後補充被害陳述、加強被害人滿意度對警察之回饋等,期望能對實務有所助益。

資料來源: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0465192980085889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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