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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執行成效之研究--以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保護對象為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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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天生為了求生存而具有復原力,但這種復原能力有時仍不足以讓被害人完全靠自己來克服所有的困境。尤其,現代社會小家庭化、都市化,被害人來自家人、親戚或街坊鄰居的幫忙或救援,已經越來越無法期待與仰賴。由政府或非政府組織提供被害人救援服務的保護,成為新的期待與仰賴。過去有關被害保護研究文獻相當有限,因此本研究乃以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保護對象為例,對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執行成效進行研究。 本研究首先從犯罪被害人制度之發展、各國現況介紹及相關理論探討,來建構本研究架構基礎。接著調查研究分析,一為透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2個分會對200名受保護人進行問卷調查的量化研究;另外對被害保護實務工作者分政策者、規劃者及執行者各2名合計6名進行訪談調查的質化研究。最後提出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量化與質化調查主要研究分析發現如下: 一、被害保護的成效:調查結果以心理保護成效最好,法律協助次之,被害補償經濟保護再次之,最後是司法保護;但若以回復的滿意度觀之,則經濟保護的成效最弱。至於,受訪談的實務工作者認為犯保被害保護執行成效最好的是法律協助,其次是心理輔導;供需二者成效認定相似。另調查結果發現偏屬機關的效率、效果及供需足夠之成效,優於偏屬於個人的回饋合作、關係修復及獲得正義之成效。 二、被害保護的需求:有關犯罪被害人最需要的保護措施,調查結果,有五成受保護人認為是訴訟法律協助,有三成受保護人認為是經濟救助,有一成受保護人認為是心理輔導。至於,受訪談的實務工作者認為受保護人最需要的依序是法律協助、經濟救助及心理保護,供需二者認知一致。 三、被害保護成效之相關及影響因素:調查結果,與被害保護成效有顯著相關因素上,以有無獲得犯保人員協助為最顯著。在被害保護成效有顯著影響因素上,以被害的心理影響及心理保護措施影響成效最多;其中值得注意的,犯保協會第一次接觸的時間愈早,關係修復及獲得正義成效愈佳;加害人有與被害人和調解,關係修復及獲得正義成效越佳。至於,受訪談的實務工作者認為執行成效的影響因素,主要有:有受保護人、犯保人員、經濟預算、司法執法人員、法律制度、犯罪人等因素。 四、被害保護理論與實務的關係:調查結果,加害人與被害人和調解與關係修復、正義成效間,不但是高相關,且具相當顯著影響力。約有三成的受保護人認為整體關係有修復,而其與加害者有調解亦為三成。多數受訪者認為被害人所需要的是犯罪加害人的道歉。足見我國被害保護關係修復及正義等成效不彰,與被害者與加害者和調解比率低,息息相關。本研究量化調查及質化訪談研究結果,均可以依修復式正義理論得到解釋,修復式正義理論亦從本研究結果得到本土的實證驗證。 針對研究發現,本研究提出主要建議如下: 一、政府政策方面:建立修復式正義的被害保護制度、制定犯罪被害人權利法保障被害人、成立法務部一級單位保護犯罪被害人、建立犯罪被害保護協助窗口與全面保護機制及建立被害人參與的刑事訴訟制度等。 二、機構執行方面:建立一個全國被害人保護聯合組織、建立犯保協會專業人力教育訓練機制、強化犯保協會人力與經費以利執行、建立一個被害保護的標準程序、被害保護納入刑事司法人員教育訓練課程及建立犯罪被害保護資訊與落實通報系統機制等。 三、民眾方面:建立民眾被害預防與保護的意識,並建立民眾被害保護是全民運動的觀念。

資料來源: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9656931457113195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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