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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新修刑法條文評析--易刑處分導入社會勞動制度之檢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1031

中文摘要

 

二九年刑法修正主要的焦點,集中在易刑處分問題的檢討。刑法既有的易刑處分類型,有三種基礎的型態:一、徒刑易科罰金(刑法第四一條);二、罰金易服勞役(刑法第四二條);三、拘役或罰金易以訓誡(刑法第四三條)。而刑法本屬於國家刑罰權的基本規範,當犯罪行為確認時,乃以刑罰作為犯罪行為的反應手段,基於罪刑相當的原則,何種犯罪應處以何種刑事制裁的形式,刑法本有一定的對應關係,例如當行為人犯竊盜罪時,依法定刑的規範,而受五個月有期徒刑之宣告,行為人本應接受五個月徒刑之執行,但五個月徒刑之執行,是否有助於行為人竊盜行為之改善?是否對於整體社會秩序及法律秩序的維持,有所助益?抑或將使得犯罪行為人,因機構性制裁之執行,而沾染惡習,習得更高明的竊盜手法,終究淪為慣竊?反而更加不利於行為人或整體法秩序?對於犯罪反應的刑罰手段,除考慮到罪刑相當的關係外,也須注意到刑事制裁手段所存在的負面效應。

 

資料來源:

月旦法學知識庫

https://goo.gl/Gyj7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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