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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參與刑事訴訟之制度檢討—以比較法為考察重點 The Review of Victim Participation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A Comparative Legal Study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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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面向被害人的研究與修復式正義概念的發展,不僅於犯罪學與刑事實體法等領域的傳統理論中產生漣漪,在與被害人權利運動交互作用下,對刑事程序法亦具有顯著影響,尤其在涉及具有特別保護需求的被害人類型時,更是如此。被害人不應如壁花一般,僅被視如程序中無關緊要的客體。其中一個改變的里程碑是聯合國通過了以改善被害人的處境為宗旨的決議,並呼籲各國使被害人在不損及被告並符合有關國家刑事司法制度的前提下,有權於涉及其利益的適當訴訟階段出庭申訴觀點和關切以供考慮。在不同法域,對於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以及其與被告防禦權及訴訟結構間的調和有著不同詮釋,而出現了深淺不一的被害人參與保障程度。許多比較法學者皆觀察到,這很大程度上與各該法域所採取的司法模式有關。美國在被害人權利運動的浪潮下,展開了憲法改革,並導致至少33個州憲法的修正案及聯邦法的通過,使被害人的在場權獲得改善,或進一步的賦予其部分程序階段的發言權。德國、日本及國際刑事法院的規定,則賦予被害人明顯更多的參與權。
另一方面,被害人的閱卷權與審判階段的在場權,使該被害人同時在刑事程序中具有證人身分(所謂雙重地位)時,將是一個相當知情的證人,從而存在調整證詞以遷就卷證資訊的風險。然而單純存在這種假設風險,未必構成一般性的排除被害人閱卷權與在場權的正當理由。因為權利或利益間的衝突並非只能是贏者全拿的零和關係。德、日、美等國以及國際刑事法院在法律與實踐上皆採取了手段以平衡被害人的參與權和其他權利(或法律原則)之間的利益衝突。
本文於第二章初步簡述我國現行法,並選擇四個賦予被害人不同程度參與權的法律制度作為主要比較對象(德、日、美、國際刑事法院),在第三章討論近代不同司法模式與機能間逐漸發生的整合現象,第四章介紹學理或制度設計上對於被害人訴訟參與的目的與功能有何觀點,以供未來解釋具體規定時的參照對象。第五章探討被害人的訴訟參與和其他重要法律原則間關係之議題,以及比較法對相關議題的因應措施,並於第六章審視我國現行法並提出反思。具體建議上,主要包括建議賦予訴訟參與之被害人獨立的證據調查聲請權及詢問權。其次,不論被害人的卷證資訊獲知權行使係由本人或透過律師為之,准駁前皆應審酌是否牴觸被告或第三人之優勢值得保護利益,以及此卷證資訊獲知權與對本案事實調查是否造成過大危害之間的利益衡量,並應於准駁決定前賦予檢察官與被告陳述意見以受聽詢之機會,並建議使法院在為促進訴訟而有必要時,依合乎義務之裁量,指定律師作為共同代理人,或訂定證據調查聲請之合理期限。而現行法中關於告訴人的部分權利應回歸為以被害人作為主體。

 

文章連結:

https://hdl.handle.net/11296/98un58

 

資料來源:

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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