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之實務檢討──兼論民意代表職務收賄之可罰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732
中文摘要
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是我國實務長期困擾的問題,貪污收賄的相關裁判見解,從光譜最右端的法定職權說到最左端的實質影響說,端視個案而定,檢察官亦無所適從,因而有「恣意司法、困頓檢察」之譏。先說一下問題背景:造成現今實務亂象的始作俑者,正是立法自身錯亂的《貪污治罪條例》(以下引用條文時簡稱《貪污》),這部動員戡亂時期產物的特別刑法,一來具有亂世重典的重刑效果,二來有諸多違反刑法學理的自創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