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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與使人為奴隸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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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在刑法領域中,許多國家的刑法均存在著將「人」作為客體而買賣或奴役的犯罪行為。從法律歷史的變遷來看,二十世紀初期,各國刑法普遍制定有禁止使人為奴隸罪的相關條文。近幾十年來,隨著奴隸制度的禁絕,使人為奴隸罪的刑法條文,幾乎無用武之地。取而代之的是,現代各種為了性與勞力之剝削而進行的人口販運行為,因此在國際公約的要求下,許多國家紛紛制定了防制人口販運的相關法律。
臺灣於 2009 年亦制定了「人口販運防制法」,目的在於禁止以積極製造強制情境(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或利用他人身處弱勢情境(利用不當倩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的方式作為手段,以達到「性剝削」、「勞力剝削」或「器官摘除」的目的。近年來,實務判決中最常見的遭受勞力剝削或性剝削的群體,則是所謂「逃逸外勞」。本論文主要分析與研究使人為奴隸罪、買賣質押人口罪與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立法演進與法律解釋。

 

資料來源:https://goo.gl/VfiU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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