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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偷渡犯罪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1056

中文摘要

 

大陸地區關於偷渡犯罪之規定,一向採輕罰偷渡者,重罰組織運送人或提供證件者之刑事政策。探究其理由,大多認為偷渡者既是犯罪人,同時也是被害人,彼等於偷渡過程中,自身的生命安全往往遭受極大的威脅,且偷渡出入境之動機大多基於經濟因素,值得同情。查獲者若不涉及其他不法事由,多以行政罰制裁。然而對於幫助或教唆者則有極詳盡之規定。例如:除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外,尚有加重犯、加重結果犯及結合犯等規定,對於不法犯罪集團參與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之行為,則另有相對應且完整的處罰規定,至於協助他人獲取入出國證件,偷越國(邊)境者,亦作明文處罰。可知大陸刑法處罰對象及範圍與台灣地區所規定者大不相同。
本文重點在於分析兩岸有關偷渡犯罪相關立法沿革、構成要件、犯罪類型,並舉出兩岸法制及實踐上產生的問題,以及雙方可改進之具體方向。

 

資料來源:

法源法律網

https://goo.gl/BLr3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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