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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勞力剝削:以我國司法實務「人口販運」判決為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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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剝削勞工是自古以來已經存在的犯罪型態,長久以來始終被忽略。然而在現今全球化的國際趨勢中,勞動人口為求更優渥的工作條件而跨境遷移,勞工在輸入國常常淪為弱勢族群,不法份子濫用僱傭關係中之資方優勢,侵害勞工權益而謀取高額利潤。國際間開始重視此一情形,共同明訂「人口販運之勞力剝削」為新型態的犯罪類型,以期集各國之力,打擊勞力剝削犯罪。
我國為了因應國際上打擊人口販運之期待,並參考國際間相關條約與規範,而訂立「人口販運防制法」。立法者為擴大保護勞工之範圍,參酌聯合國打擊人口販運議定書之用語,以不確定法律概念作為新型態構成要件。然而,執法人員對新型態的構成要件認知不足,而出現不同法律見解,且有查緝勞力剝削犯罪效率不彰之虞。
有鑑於我國檢察官對人口販運勞力剝削犯罪之起訴門檻,與法院判決結果存在著落差,且法院對於是否構成勞力剝削犯罪之判決見解不一,偶有法院判決仍以刑法「罪刑法定原則」之既定思維來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忽略了人口販運防制法著重保障之勞工人權法益本質,非但偏離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立法精神,也因此造成無罪率偏高之結果,易生犯罪黑數。本論文擬綜合犯罪學、刑法學、勞動刑法等理論為核心概念,以科際整合之精神,對於我國法院歷年來就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一項以不正方法或違反意願方法之勞力剝削、第32條第2項利用不當債務或脆弱處境之勞力剝削、第33條對未滿18歲之人勞力剝削等,三大勞力剝削領域之判決見解為研究主軸,採用法實證研究方法探求實務見解不一之問題所在,並試圖從犯罪防治理論、實務、修法等面向尋得改進建議。

 

資料來源:

 

台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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