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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上求償問題之研究-兼論刑事補償法相關規定之修正-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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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現今民主國家,國家責任可從道義、政治及法律三個層面來看,就法律責任來說,國家行使公權力之行為,涵蓋立法、司法及行政行為,目前各國所建構的國家責任體系,係以國家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兩大方向為根基,輔以其他公法上責任,在我國,前者是以「國家賠償法」作為主軸,後者則分散規定在各個法律規定之中,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補償、土地法之徵收補償等等,並沒有統一的法典作為規範;針對司法行為,目前則是以刑事補償法,搭配國家賠償法之相關規定,作為國家對司法基本權遭受侵害人民之補償、賠償機制。

以往,我國關於國家責任之討論,著重在探討國家賠償法上國家賠償責任之類型、成立要件及賠償範圍,也由於多涉及行政領域,隨著國家任務日益增加,反而較早於民國48年6月11日制定公布、同年9月11日施行,僅涉及刑事司法領域之冤獄賠償法(刑事補償法之前身)案例為多。至於國家對人民為賠償(或補償)後,是否有對公務員、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或其他應負責之人求償之問題,包括在求償之法制面,如行使求償之實體及程序要件是否完善,在求償之執行面,如求償之情況為何等等,以往並非研究主流,亦非社會大眾、媒體關注所在,但在目前國家面臨財政吃緊,力行遵節政策下,反成焦點。

國家賠償法與刑事補償法均有關於求償之相關規定,如何加以適用,本文嘗試分為五個章節,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從國家責任之基本概念談起,主要介紹國家賠償及補償兩個方面,關於各國學說的發展及我國法制現況,第三章探討我國國家賠償法上求償之相關規定,包括求償之本質、定義、依據、對象、性質、要件等,並一併介紹德國法及日本法的相關規定,進而探討目前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就求償法制的修法方向。第四章則兼論及我國刑事補償法之修正及求償問題,蓋刑事補償法求償之相關規定,亦回歸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加上刑事補償法甫修正通過不久,因此先簡介冤獄賠償法時代之規定,再論及刑事補償法的修正理由、法理基礎、補償要件、程序等,接著探討兩部法律關於適用上之關聯,以及刑事補償法上求償之問題,包括求償對象、求償要件的判斷及如何適用國家賠償法求償之規定。希冀透過以上討論,能夠使公務員在執行職務上,有所依憑的標準,知道如何方不致於對人民造成損害(失),甚至國家負擔賠償責任後面臨遭求償之問題。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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