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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青年海外生活體驗專案貸款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青署學字第1122308920A號 令
法規體系: 青年發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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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鼓勵有志增進生活體驗之青年完成心願,特提供本貸款,協助青年
  透過國外自助旅行、遊學或打工度假,實現海外生活體驗夢想。

二、貸款資金來源
  由承辦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

三、貸款對象
    申請人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信用狀況良好,無不良紀錄者。
    (三)申請者應提供保證人一人。
    (四)家庭年所得在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以下或屬中低收入家庭者優
          先辦理,並免提百分之三十之自籌款。

四、貸款用途
  國外自助旅行、遊學或打工度假。

五、貸款用途別之期限
  遊學及打工度假之期限至少一個月,自助旅行至少二星期。

六、貸款額度
  依其計畫所需資金之70%為上限,申請人至少需自備所需資金之30%之
  自籌款,餘額由本貸款貸放,貸款金額最高新臺幣12萬元。每人限申
  貸一次,不得重覆申請。夫妻同時申貸,合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12萬
  元為限。

七、還款期限及還款方式
  最長五年,含本金寬限期最長一年。貸款貸出後,本金寬限期內按月
  繳納利息;本金寬限期後平均攤還本息。

八、貸款利率
  依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基準利率(月調整)機動計息。

九、保證條件
  依承辦銀行徵授信規定辦理,並送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八成
  之信用保證。

十、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青年海外生活體驗專案貸款」,應由申請人填具貸款計畫申
   請書(如附件一),並提供保證人一人,連同其他應備書件(如附
   件二),以個人身分,向承辦銀行提出貸款申請。
 (二)依申請時間先後,先到先辦,屬中低收入家庭者,優先辦理,額滿
   、資金用罄或年度屆滿後停止收件,再由承辦銀行統一送保。
 (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國外旅遊警示分級表」所列橙色及紅色警示區
   域之地區不得前往(詳細清單可上網查詢,網址http://www.boca.
   gov.tw)。

十一、申請人取得貸款資金後應按照計畫實施,如經發現所貸資金移作他
   用,承辦銀行應按貸款利率加年息2.5%向申請人追溯補繳利息,並
   立即收回全部貸款本息。
   申請人應檢送之有關文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所提計畫書有虛偽不
   實或有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於未獲貸款前撤銷其申請資格;於
   獲貸款後撤銷其許可,並由銀行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二、申請人未依約定按期還款時,承辦銀行得依貸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
   一計收遲延利息,其授信異常資料之建檔處理、揭露期間及清償註
   記等,承辦銀行悉依相關規定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
   。

十三、資金需求
 (一)貸款資金依合約約定額度,由承辦銀行自有資金支應。
 (二)信用保證專款及信用保證手續費由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編列年度預算
   支應。

十四、承辦銀行
   委託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辦理,委辦契約另訂之。

十五、呆帳責任
   辦理本貸款之經辦人員,對其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
   造成之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得免除其一
   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十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照承貸銀行之規定辦理。

十七、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