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06.22推動反貪腐立法 落實司法改革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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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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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政府廉明形象、澄清吏治並提升國民對政府的信賴,本部向來以反貪腐為重要施政方針。在司改國是會議中,本部也以完備反貪腐法制為主軸,提出司法改革主張。經過這段時間的研議,已初步完成以下幾個重要法律草案的擬定,在此昭告國人,再一次宣示我們反貪腐的決心:
一、引進處罰拿錢喬事情的「影響力交易罪」
拿錢喬事情是民眾難以容忍的腐敗行為,依照「聯合國反貪腐公約」這是國家反貪作為上必須立法處罰的犯罪類型。臺灣雖然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但是為展現趕上國際廉政水準的企圖心,我國透過訂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2條第1項的方式,將《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當作與國內法相同效力的規範。有影響力的人收錢向公務員喬事情,就是反貪腐公約第18條要求處罰的「影響力交易罪」。換句話說,有權或有勢的人,拿了請託者的錢財利益,運用他對特定公務員的影響力,影響公務員不正當行使手上的公權力,形成坊間所謂「有關係就沒關係,沒關係就有關係」,就是影響力交易罪要加以規範的,草案針對社會上被認為有辦法的人,意圖使人由公務機關的決定獲取不正當利益,事前或事後拿了請託者的錢財利益,而著手運用他對特定公務員或公務機關的影響力,將加以刑事處罰。具體一點說,有影響力的人在外拿錢,然後去跟公務員喬事情,就構成犯罪,不用等到公務員因此受到左右或真的有做出不當或不正決定為必要。可以期待的是,我們遵循反貪腐公約完成影響力交易罪的立法後,各層級公務執行會更加透明正當,公務員也會少掉很多無謂的關說壓力,民眾對公務機關會提高信任感。
二、修改賄賂罪要件,並引進公務員餽贈罪
司法實務對賄賂罪的要件解釋嚴苛,也就是說公務員縱使收了錢,還要證明到送錢的人是針對公務員手上的具體、特定職務才算,以致於社會大眾都認為這就是貪污行為,例如建商在還沒有建案時,就對建管官員長期送錢打點關係,司法實務就會認為找不到對價的職務行為,而作出與社會大眾認知落差大的無罪判決。法務部即將仿效德國法制,針對「職務」這個概念進行修法,把涉貪公務員的「職務」概念判斷方法立法明確化,告訴執法者不僅行賄者收買公務員正在執行的特定職務叫行收賄,即使不是公務員正在執行的職務,只要所收買的事項和公務員的職務行使有密切關係,都可能被認定為收賄罪。即使是為了打好、打通關係或豢養式的對公務員例行性的利益給付,都可能被認為是賄賂行為。此外,為了發揮「防漏」的功能,更參考美國法制上所謂的餽贈罪(gratuity)立法,明白規定即使法院還是認為沒有「對價關係」,但只要錢財利益和公務員的具體職務有關聯性,雖不能認為構成賄賂罪,但另訂一條較輕的餽贈罪來處罰。
在今年八月,我國即將提出「中華民國聯合國反貪腐公約首次國家報告」並進行國際審查。我們不僅要提出執法的好成績,也要積極在法制面完備反貪腐的立法,讓我國各項法規符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並要讓反貪沒有漏洞,以健全政府體質、提升國家競爭力,這也是要履行我們在司改國是會議的重要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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