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調降民法成年年齡後,滿18歲就可以行使選舉、罷免權嗎?
A:
有關行使選舉、罷免權之年齡門檻為20歲,是規定在憲法第130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故修正民法調降成年年齡,尚不影響選舉權之年齡為20歲。附帶一提,依公民投票法第7條規定,行使公民投票權的年齡則為18歲。